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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Regulatory Standards
近日,韩国国立电波院发布了重要通知,国立电波研究院公告第 2025 - 2 号,依据《电波法》第 45 条(技术标准)及该法施行令第 123 条第1项7号的规定,对《简易无线电台・空间电台・地球站的无线电设备以及用于测向的无线电设备等其他业务用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标准》(国立电波研究院公告第 2024 - 10 号,2024 年 7 月 5 日)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订并公告:
一、一般条件
① 地球站应能自动跟踪通信对象空间电台或依据《电信事业法》获得跨境供应许可的外国卫星。但地球站无法自动跟踪卫星时,则应立即停止发射。
② 从其他一般地球站或安装在其他国家的设备(仅限于利用依据《电信事业法》获得跨境供应许可的外国卫星的情况)接收被设定的频率及辐射功率等控制的地球站,应在接收到控制信号时才进行发射。但地球站不能正常接收控制信号时,则应停止发射。
③ 地球站应能检测故障,且在检测到故障时,应在1秒内停止发射。
二、发射、接收装置的条件
(1)电波形式应为 D7W 或 G7W。
(2)占用带宽应在 62.5 MHz以内。
(3)发射设备的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不应超过 0.2 dB W /4 kHz,发射天线辐射方向的最低仰角应为 25° 以上。
(4)不需要的发射的平均功率应满足以下条件 :
① 在占用带宽内以4千赫带宽测量的平均功率与从信道中心频率起超过占用带宽 50% 至 100% 的区间内任意4千赫测量带宽内的平均功率差:25 dB以上。
② 在占用带宽内以4千赫带宽测量的平均功率与从信道中心频率起超过占用带宽 100% 至 250% 的区间内任意4千赫测量带宽内的平均功率差:35 dB以上。
③ 在占用带宽内以4千赫带宽测量的平均功率与从信道中心频率起超过占用带宽 250% 的频段内任意4千赫测量带宽内的平均功率差:43 dB +10 Log(每4千赫平均发射功率(瓦))以上。
频率容差应符合“无线电台规则”第5条规定的条件。在不进行发射的状态下(载波发射禁用状态),其伴随的电波辐射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不应超过下表所列的数值。
依据《行政监管基本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每满5年(指每5年的12月31日)需对本公告进行合理性审查,并采取改进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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